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半文盲,系来沪务工人员。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
4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某开发区某路X号,趁女孩丁某(2004年1月生)无人看护之机,采用将丁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后摸其阴部、并在其腿部抽插生殖器直至射精的方法,对被害人丁某实施猥亵。律师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奉刑初字第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