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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女腿部射精猥亵儿童构成犯罪判三年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半文盲,系来沪务工人员。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

4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某开发区某路X号,趁女孩丁某(2004年1月生)无人看护之机,采用将丁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后摸其阴部、并在其腿部抽插生殖器直至射精的方法,对被害人丁某实施猥亵。律师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奉刑初字第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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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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