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31-2号103室其母亲暂住处,用手指抠摸被害人戴某(女,4周岁)的生殖器,致其外阴充血。
6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案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由被告人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三万元的协议,并当场履行;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孙某、张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相关就医记录,相关案发地照片,被害人戴某的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某为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是自首,且家属已对被害人经济补偿,予以从轻处罚。
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2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