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尾随被害人周某(2006年7月出生)至叶榭镇一窑厂厕所,先观看周某大便,后用其生殖器摩擦周某面部及强行将生殖器塞入周某口中等行为。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陆某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松刑初字第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