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曹某,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某镇某行政村某自然村某号。
被告人曹某在车墩镇某路某号公司草坪上,采用摸生殖器等手段对幼女卓某(2005年12月10日出生)、钱某(2006年7月24日出生)实施猥亵行为。同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卓某、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卓某、顾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曹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松刑初字第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