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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民来沪在暂住处多次猥亵女童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龙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农民,被告人龙某在九亭镇某村某号暂住处,先后多次采用抠摸生殖器等手段,对邻居幼女冯某(2005年9月4日出生)实施猥亵行为。被告人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L、夏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龙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龙某具有多次猥亵等情节,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龙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为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松刑初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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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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