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农民,被告人龙某在九亭镇某村某号暂住处,先后多次采用抠摸生殖器等手段,对邻居幼女冯某(2005年9月4日出生)实施猥亵行为。被告人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L、夏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龙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龙某具有多次猥亵等情节,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龙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为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松刑初字第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