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酒后在其暂住地某路某村169号三楼,趁被害人周某(7周岁)在该处玩耍之际,将手伸入其裤子内,摸、抠被害人周某会阴部,对其实施猥亵。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周某遭外力作用致会阴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当晚,公安机关接报后至被告人罗某暂住处将其抓获。
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周某、丁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害人周某的身份证明,验伤通知书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罗某猥亵儿童,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罗某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普刑初字第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