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19时许,在裘家弄X号家中,趁被害人戴某吃零食之际,用手摸弄戴某的生殖器对其进行猥亵。事后,戴某回家将此事告知母亲张某,张某即刻报警。
当日22时10分许,张某在女儿戴某的指认下,在小普陀街X号2楼一棋牌室内将杨某抓获,民警接警至现场将杨某传唤至派出所。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律师
有被害人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杨甲的证言,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衣着照片,被害人的户籍资料,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3)黄浦刑初字第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