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温某至嘉定区某市场,以玩手机游戏为由将被害人蔡某(2008年7月生)骗至该市场水产通道二楼楼梯西侧的厕所内,用手摸、抠蔡某阴部的方式猥亵蔡某。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温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抓获了温某。温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蔡某、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照片,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事实清楚。公诉机关关于温某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温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嘉刑初字第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