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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女童落单看书,猥亵擦伤外生殖器判三年九个月

被告人刘L至新天地,趁被害人林某(女,2004年出生)独自一人看书之际,拎走林母陆某置于其身边的袋子,将其引诱至附近角落。尔后,刘L将手伸进林某的内裤,摸弄其生殖器进行猥亵。后林将此事告知赶来的陆某,陆即报警,将被告人刘L当场抓获。

经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检验,被害人林某外生殖器擦伤。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程某、陆某、孙某、姚某的证言,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林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L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律师

被告人刘L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刘L表示认罪并悔过,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刘L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L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刘L到案之初承认犯罪,后因惧怕法律惩处而否认,现在能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从教育挽救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刘L从轻处罚。

民警到场后,将刘L口头传唤到案,随后因猥亵行为,对刘L处以行政拘留10日。经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检验,被害人林某外生殖器擦伤。

有被害人林某关于其受到被告人刘L猥亵经过的陈述,证人程某关于其近距离目睹被告人刘L猥亵林某经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关于林某向其哭诉受人侵犯并当场指证系刘L为的证言;证人孙某、姚某关于其两人出警至现场及传唤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证言;有关被害人外生殖器擦伤的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的工作情况;有关被害人林龄的户籍资料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被告人刘L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L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L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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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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