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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打牌出老千为由拘禁打骂,逼迫还钱判拘役

2014年3月9日5时许,被告人宋某、王乙伙同他人,以张甲等人在杨浦区凤城三村X号一楼某棋牌室“出老千”为由,强行将张带上轿车,途中被告人王乙取走张甲随身携带的4,000元,被告人宋某对张拳打脚踢。

当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王乙等人将张甲带入杨浦区控江路X号恒鑫宾馆226房看管,其间,被告人宋某再次踢打张,逼迫张继续退还“出老千骗取”的钱款,8时许,被告人赵某闻讯赶至,伙同被告人宋某、王乙等人逼迫张甲写下“欠条”后,被告人王乙于9时许先行离去,被告人宋某、赵某带张甲至杨浦区控江路处的新华医院门口等候张的亲友前来送钱,至当日12时许被警方抓获。

当日18时许,张甲获救后至新华医院验伤,经检验为眼外伤。同年4月11日9时许,警方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王乙。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王乙、赵某到案后否认参与非法拘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经查属实。

被告人宋某、王乙、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蔡全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上述事实并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甲、刘某、高某、张乙、唐某、张丙的证言及高某的辨认笔录,公安局《验伤通知书》,手机通讯记录摘录,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截图等,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乙、赵某的当庭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宋某、王乙、赵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对三名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宋某、王乙、赵某等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宋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被告人王乙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乙、赵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王乙、赵某的共同犯罪事实、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4)杨刑初字第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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