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受他人指使为索要债务,伙同多人并驾驶其租借的车辆至闵行区X路X号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拉拽上车,并用殴打、恐吓等方式将王某控制,后将王某带至江苏省X市的一个养猪场实施拘禁,逼迫王某写下500万元的欠条,并要求被害人王某打电话给亲友筹款。
同日l9时许,被告人罗某开车返回上海。同年5月6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被放行。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外伤致右第6肋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面积达6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李甲、陈某、朱某、李乙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租车合同,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罗某伙同多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脱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