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勇军(在逃)为向被害人费某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曹某、皋某等人于2014年5月26日晚20时许,将费某带至芷江中路X号伊家宾馆416房间拘禁看管,并伙同他人对费某实施威胁、体罚和殴打。
同年5月28日9时50分许,公安民警接到费某报警后至现场解救,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李某、曹某、皋某。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律师
被告人李某、曹某、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费某的陈述,证人陶某、伍某、张甲、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境内客人登记信息》、《旅客登记簿》,借条、证明及房地产权证,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曹某、皋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曹某、皋某及同伙为索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曹某、皋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