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底,被告人金某、张某带被害人陆某至赌场赌博过程中,陆某向他人借高利贷5千元。之后,陆某因无法归还而躲避。
被告人金某、张某恐放贷人员向自己追债,遂于2014年6月2日14时30分许,利用陆某女友QQ账号密码发消息,将被害人陆某骗至嘉定区××路某休闲屋二楼后,逼迫陆某写下7千元的欠条。
其后数日内,被告人金某、张某先后将陆某带至嘉定区××路××号某宾馆、××公路某客房、××路×号某酒店等处拘禁,并威逼陆某至赌场,通过赌博赢钱来偿还欠款。
期间,2014年6月3日中午11时许,陆某趁金某、张某未睡醒之机逃出宾馆房间,被发现追回后遭金某掌掴及言语威胁,之后陆某因心生恐惧,在6月4日凌晨还清欠款后仍不敢离去。
2014年6月9日下午,陆某随金某、张某至网吧上网时,通过QQ向其姑姑发出求救信息,当日下午17时许被其父亲找到带回。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4年6月12日在嘉定区某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金某、张某,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金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周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信息,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有关收条、欠条、手机截屏照片,被告人金某、张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张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金某、张某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以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1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