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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讨债拘禁他人,又在KTV寻衅滋事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杨某(另处)因李某欠其赌债不还,而指使帖荣荣(另处)将被害人李某从南桥镇骗至浦东新区东川路金领国际小区X号,并由杨潘登以及其纠集的被告人刘典典、何某甲、杜某、宋某等人押至车内,通过言语威胁逼迫李某写下12万元的欠条,责令其通过电话筹钱。直至2013年6月15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通过朋友支付了现金45000元后才离开。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因生日聚会邀请石某、张某(均已判决)及宋某、吴某、张某(均另处)至浦东新区芳草路X号欧麦克KTV内娱乐。

至当晚11时许,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白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纠集被告人宋某等人对两人拳打脚踢,并冲入付某等人所在的包厢,持酒瓶将被害人王某、王新军打伤。石某等人在付某等人逃离KTV后,又迁怒于店方,将店内的酒柜、电视柜、长虹液晶电视机、红酒杯、果盆、玻璃扎壶、各种酒类等财物砸毁。

经鉴定,被害人付某、白某、王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欧麦克KTV物损价值5203元。

被告人刘某、何某甲、杜某、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付某、白某、王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刘某、石某、张某的供述,证人何某乙、冯某、吴某、廖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某、何某甲、杜某、宋某伙同他人为索取赌债,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宋某犯两罪,依法应适用两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典典、何某甲、杜某、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奉刑初字第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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