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乙纠集被告人唐乙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张甲挟持上车带至闵行区华漕镇纪高路一烧烤店内,采用言语威胁、抽打耳光等方式向张甲索要欠款,并逼迫张写下15,000元的借条后又将张带至闵行区华漕镇纪王村高家场X号“A”旅馆203房间继续索要欠款,直至当日中午12时许民警将被害人张甲解救,被告人张乙、唐乙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张甲因外伤致左下唇前庭内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乙、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甲、李某、夏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有关借条,旅馆登记簿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乙、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乙具有殴打情节。两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