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在其负责的四团镇港汲路五六八弄传销组织窝点内,由唐艳(已判刑)将被害人康某诱骗至上述地点,而后伙同李安兵、冯卫东(均已判刑)、黄某等人采用封窗锁门、限制通信、24小时看管等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直至5月10日被害人借取款之机脱逃。
同年5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其负责的上述传销组织窝点内,由贺琼将被害人李某诱骗至该地点,而后伙同李安兵、冯卫东、周珍珍(已判刑)、黄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直至5月14日中午由公安人员解救。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某、李某的陈述,同案犯宋红娇、李安兵、冯卫东、唐艳及同案关系人黄某的供述,证人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2013)奉刑初字第859号、1445号刑事判决书,浦东新区(2013)浦刑初字第3617号刑事判决书,公安局奉贤分局四团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拘押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