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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中途有事离开,不属于犯罪中止

2014年3月27日14时许,孟某乙、孟洋洋、孟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债务至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塘处,将被害人张某乙强行拖至车内,先后将其非法拘禁于泰日镇宁泰158宾馆8521号房间、闵行区沪闵路晓芹饭庄(现已改名品香小菜)、都市路上岛咖啡,直至同月29日6时许才释放被害人张某乙。

期间,2014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曲某伙同李涛(另案处理)等人镇宁泰158宾馆采用言语、殴打的方法威胁被害人,致被害人张某乙受伤。被告人曲某至10时许有事离开,后又于同日14时许回到现场继续参与拘禁直至22时许才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律师

被告人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张某甲、孟某甲、孟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曲某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有殴打情节,致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曲某具有坦白情节,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并具有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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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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