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在顾某、韩某、周某(均已判刑)等人向被害人徐某讨要所谓债务期间,于2013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4日两次参与将被害人徐某带至青浦区重固镇莫泰168宾馆房间内,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韩某、周某的证言笔录,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