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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在168宾馆长大40小时判七个月

被告人曹某在顾某、韩某、周某(均已判刑)等人向被害人徐某讨要所谓债务期间,于2013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4日两次参与将被害人徐某带至青浦区重固镇莫泰168宾馆房间内,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韩某、周某的证言笔录,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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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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