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在他人伙同下,为索要钱款,强行扣留至上海鑫而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的被害人王甲,并先后将王甲带至莘东路汉庭宾馆、宝山区海滨新村等处予以拘押、看管。至次日22时许,被害人王甲被赶至的民警解救。
期间,被告人吕某扇打王甲的耳光,致王甲面部软组织受伤。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4月1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的在案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乙的证言;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吕某结伙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且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提出关于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