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时许,被告人林乙在闵行区七莘路X号四楼其经营的纹身店内,发现被害人钱某偷窃其放于包内的现金,便以抽打耳光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钱某,期间,被害人钱某还承认之前在该处也偷过几次被告人林乙的现金。
继而,被告人林乙提出报警,被害人钱某要求私了,被告人林乙便将被害人钱某控制在其店内,并让被害人钱某打电话筹集现金5万元给其了结此事。至当晚10时30分许,被害人钱某从该店坠楼,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钱某系生前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林乙即拨打“ll0”报警和“120”救护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乙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钱某亲属2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律师
林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李某、林某、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死亡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接警单、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相关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
被告人林乙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林乙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对林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闵刑初字第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