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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讨巨债纠集多人意图拘禁债务人儿子判缓刑

吴甲为催讨黄某父亲所欠的巨额债务,与许某(系被告人吴甲之子)、被告人张丙及其纠集的被告人王某、余某、李乙、沈某、吴乙驱车带黄某至某小区欲与黄某一方磋商债务偿还问题,后黄某下车后在朋友张甲、季甲等人帮助下趁机逃跑。

张丙、王某等人追赶未果,遂将张甲、季甲强行带至龙吟小区门口,在该处被告人吴甲一方人员对张、季两人拳打脚踢,后被告人吴甲、张丙、王某、余某、李乙、沈某、吴乙、许某又将张甲、季甲强行带至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凤中路X号溪轩苑商务宾馆216房间,在房间内又实施殴打并逼迫两人写下承担黄某家债务的担保书。

直至当日23时许,因迫于公安机关压力,被告人吴甲一方将张甲、季甲放走。经鉴定,被害人张甲、季甲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八名被告人自愿向被害人张甲赔偿1,000元。

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吴甲经公安人员电话规劝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许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规劝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接收调查,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了如实供述。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张丙、余某、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吴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沈某通过电话联系向民警表示愿意投案,后当日晚上其和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律师

被告人吴甲、张丙、王某、余某、李乙、沈某、吴乙、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甲、季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陆某、张乙、季乙、严某、董某、季丙、李甲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工作情况说明,八名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吴甲、张丙、王某、余某、李乙、沈某、吴乙、许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甲、沈某系自首;被告人张丙、王某、余某、李乙、吴乙、许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具有立功表现,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八名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均可以宣告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甲、王某、余某、李乙、吴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3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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