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为向被害人罗某索取合法债务,纠集其在反传销网络上认识的被告人刘某、刘海某、张某、李某、王某在合肥火车站东边的兴隆大酒店、合肥市雅妍宾馆、合肥新桥机场附近及高新区都市万锦宾馆对罗某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剥夺,并以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罗某归还债务。11月24日凌晨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都市万锦宾馆将六被告人抓获,解救出罗某。
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廉某、周某、谢某、严某、李某、罗才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视频监控资料、住宿登记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刘某、刘海某、张某、李某、王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处罚。律师
本案具有殴打情节,对六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王某是初犯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刘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合铁刑初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