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B江苏省丰县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赵Q黑龙江省嫩江县系无业人员,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黄D江苏省阜宁县无业人员,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杨M安徽省凤阳县无业人员,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4年8月25日19时许,王B为帮王F(另处)索要赌债,纠集李Z(另处)等人至南桥镇百联购物中心,强行将被害人刘F拖拽至闵行区普宁园墓地停车场。
后由王B、赵Q、黄D、杨M伙同夏立刚(另处)将刘F先后带至闵行区北吴路一无名游戏机房内、闵行区江川路格林豪泰旅馆,采取言语、暴力胁迫等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4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期间,杨M及夏立刚、杨小兵(另处)对刘F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F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律师
王B、赵Q、黄D、杨M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F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冯英虎、杨小兵、王F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借条,谅解书等证据。
王B、赵Q、黄D、杨M为索要债务,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王B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赵Q、黄D、杨M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杨M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亚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赵Q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黄D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杨M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奉刑初字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