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以主动为被害人谢某保留驾驶员培训计划而每月支付教练一千元为名,伙同王W(已判刑)等人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将被害人骗至奉城镇邮电路一烧烤店,王W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押至南桥镇圣淘沙大酒店5010房间进行威逼,迫使被害人向被告人张某及王W分别出具了2.5万元及2万元的借条各一份,王W还威逼被害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带至其租住的南桥镇南郊御墅52号X室予以扣押,直至上午7时许离开。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同案犯王W的供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2014)奉刑初字第76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拘押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5)奉刑初字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