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害人贾某和被告人包某等人因财产纠纷,包某和他人向被害人索要1500原,将被害人带到自己家中。之后胡某又让肖某和向某到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吃烟灰、纸巾等,威胁被害人,要求他打电话筹集款项。
第二天被害人的朋友没有把款项给被害人,胡某等人再次殴打被害人。晚上被害人和被告人包某发送口角,包某将酒精倒在被害人身上并且点火烧伤被害人。后来包某等找到私人医生为被害人治疗。此后将被害人看管在某处限制其自由。律师
五天后才将被害人释放,被害人报案,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左顶头皮、左腕刀砍伤后疤痕形成,遭火焰灼伤头面、颈、躯干、左上肢、面积6%,深二度,构成了轻伤。包某逃走,之后包某为朋友协调纠纷时出示身份证,被警察发觉是逃犯抓获。
为了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包某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一万元。
法院认为包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并且用殴打、火烧等侵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轻伤,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包某赔偿了被害人的一定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的伤势还没有构成重伤,故而被害人受到的轻伤和污辱情节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判处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