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一个月零四天后被批捕,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提起起诉。李某和朱某为了向被害人谢某索取债务,将谢某带到一无名游戏机房和某酒店的房间,对其进行扣留和看管。用殴打、威胁的方法迫使谢某还钱。从7日晚上19点扣押谢某至8日12点,直到谢某设法从别处拿到钱,才将谢某放行。
谢某离开后向警方报警,朱某和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和其他两人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采取殴打手段逼迫被害人归还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10多个小时,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律师
非法拘禁他人讨债的犯罪事实由被害人报案和陈述、被害人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两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李某等人为了索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期间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属于共同犯罪,到案后如实交待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两人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故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