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因李某欠其赌债不还,而指使帖荣荣(另处)将被害人李某从奉贤区南桥镇骗至浦东新区东川路金领国际小区,并由被告人杨某以及其纠集的刘典典、何若刚、宋旭虎、杜星星(均已判决)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押至车内,通过言语威胁逼迫李某写下12万元的欠条,责令其通过电话筹钱。直至2013年6月15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通过朋友支付了现金45000元,才得以离开。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案犯刘典典、何若刚、杜星星、宋旭虎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
杨某为索要赌债,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奉刑初字第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