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与被害人李某存在经济纠纷。2010年1月11日,雷某安排被告人廖某寻找李某,廖某发现李某后,便电话通知了雷某。当日18时许,雷某找到秦某,让其找几个人去上岛咖啡帮忙逼迫李某归还欠款,秦某同意了,并邀集汪某、温某等数人,驾驶一辆面包车赶到上岛咖啡停车坪,强行将李某拖上面包车,带至某地,轮番对李某拳打脚踢,以逼迫李某筹钱还债,李某被迫打电话叫其朋友筹集12万元现金。
第二天凌晨,当秦某等人赶到某超市对面收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雷某得知秦某等人被抓后,才电话通知放走李某。期间,被害人李某被非法拘禁七八个小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廖某外逃,两人被网上追逃后,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李某对雷某、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雷某、廖某从轻处罚。律师
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上述两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刘某的证言,同案犯秦某等人的供述,某法医出具的鉴定文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谅解书,雷某、廖某的供述,雷某、廖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
律师认为,被告人雷某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廖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雷某、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雷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雷某、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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