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J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潘某及陈R、陆G(均已判刑)等人,至佘山轻轨站对面哈里欧咖啡店门口,强行将被害人叶甲带上车并驾车至小昆山镇平原街X弄X号一办公室内,限制被害人叶甲的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逼迫叶甲写下借条。经鉴定,被害人叶甲因外伤致右下唇前庭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潘某的协助下抓获同案犯熊X。
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甲的陈述,同案犯沈J、陈R、陆G、熊X的供述,证人云某、李某、沈某、叶乙、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短信内容,照片,借款协议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前科劣迹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潘某有殴打情节,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有立功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1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