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22时许,被告人张乙伙同程某等人为索要欠款,驾车至宝山区罗店镇罗溪路、市一路路口罗富大酒店楼下停车处,强行将被害人孙甲带上面包车,后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持刀恐吓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孙甲人身自由索要债务,迫使其书写借条,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证。
后又将其带至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X号神州旅馆等地,在车内继续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至次日l0时许被害人孙甲趁机逃离。
当日,被告人张乙、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乙、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乙、顾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乙、程某等人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并依法应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乙的辩护人以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