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夷某、江某结伙,于2014年6月7日19时至次日下午14时,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袁某强行拘禁于舟山路X号及杨树浦路X号,限制袁人身自由并没收袁的移动电话阻止袁与外界联系,逼迫袁偿还债务,期间,被告人夷某还对袁实施殴打。
2014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夷某、江某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在侦查阶段,被害人袁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夷某、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夷某、江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程某、张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相关的谅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夷某、江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被告人夷某还具有殴打情节。被告人夷某、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夷某、江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