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4日至4月25日,被告人黄某与张新福、张荣飞、徐武章、杨红标、卿绍伟、张海平(均已判刑)等人受他人纠集安排,先后将被害人罗某、孙某诱骗至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环西路X室,采用反锁房门、封闭窗户、专人看管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加入所谓“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罗某、孙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张新福、张荣飞、徐武章、杨红标、卿绍伟、张海平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刑事裁定书;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到案后的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