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拘禁”,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他人非法拘禁,情节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伤害导人重伤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第第2款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律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既遂以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为标志;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剥夺的,构成犯罪未遂。所谓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无法离开一定的处所,即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并持续一定的时间。
对于一般情节,刑法没有规定拘禁时间长短限制。从理论上只要行为人将人拘禁起来,无论时间长短,均构成犯罪既遂,但是如果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过短,又没有法定从重或者致使被害人受到重大伤害的情节,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