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F与许某、郑Z(均已判决)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玛雅广场地下游戏机房内,因见被害人孙甲智力有残疾,遂采用殴打等手段威逼被害人孙甲写下12,000元的借条,并将其带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黄楼金家村上海舒中实业有限公司一出租屋内予以拘禁。
期间,许某殴打、言语威胁被害人孙甲,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孙甲的母亲张ZZ,以不还钱不放人相威胁,向被害人孙甲的母亲索要12,000元。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F与许某、郑Z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川沙路口向被害人孙甲的父母拿钱时,许某、郑Z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F逃离现场。律师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孙甲的陈述、证人许某、郑Z、张ZZ、孙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借条、残疾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F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张F伙同他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张F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F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F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