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L等人在徐W(已判刑)纠集下,为向被害人邓某甲勒索钱款,强行将被害人邓某甲从奉贤区四团镇平安社区平禄路某弄某号楼梯口处带至五四农场海堤处,采用拳打脚踢的方法,逼迫邓某甲写下内容为“欠徐W2万元”的欠条。
随后,被告人李L及徐W等人逼迫邓某甲电话联系其家人,并言语威胁邓某甲家人交钱赎人。当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徐W等人在新四平公路、五四支路路口向邓某甲的弟弟邓某丙索得现金7900元后将邓某甲放走。
被告人李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同案犯徐W、徐春、刘洪强、张国平、孙震、李景勇的供述,证人宋某、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L经他人纠集后,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L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济损失已由其他同案犯予以赔偿。采纳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李L减轻处罚的意见。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L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奉刑初字第1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