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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向家属要钱,取汇款被抓绑架罪既遂

10月20日,被告人李Y、陈B与闫甲、罗甲、罗乙(均另行处理)预谋教训被害人徐甲并索要钱款。次日11时许,由罗甲将徐甲骗出后,被告人李Y、陈B及闫甲等人将徐甲带至九亭镇易富路某号垃圾场、沪亭南路姚北路南侧小树林等地,对徐甲实施殴打、威胁,限制徐甲人身自由,并向徐甲索要钱款2,000元,后因徐甲身上没钱,被告人李Y又通过电话以徐甲人身安全为要挟,逼迫徐甲家人汇款。

至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李Y、陈B、闫甲等人带着徐甲至九亭镇九亭大街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时被徐甲家人发现,闫甲被当场抓获。

10月28日,被告人李Y、陈B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甲的陈述,证人闫甲、罗甲、罗乙、徐乙、丁某、闫乙、马某、陶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Y、陈B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Y、陈B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陈B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绑架犯罪侵害的是被害人人身财产双重权益,本案中,被告人等人不仅殴打、威胁、控制了被害人,还胁迫被害人家属邮汇了钱款,已构成犯罪既遂,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Y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陈B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松刑初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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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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