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司a经预谋后,窜至闵行区某路59号门口,趁被害人杨b(女,四岁)的亲属不备,抱起被害人迅速沿北桥西街向沪闵路方向逃逸,然后搭乘一辆无证营运车辆至松江区车墩镇住处。
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司a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害人的亲属,要求对方支付3万元的赎金。后经与被害人家属讨价还价,将赎金降为2万元,并提供了其银行账户。
当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松江区车墩镇农商银行ATM机处查看卡内余额的被告人司a抓获,随后解救出被害人。被告人司a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b、杨e的陈述,证人杨r、屠t、张y、张u、彭i、陈o、符p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办案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司a目无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幼儿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虽然被告人未勒索到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情节较轻,依法也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司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司a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闵刑初字第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