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周a驾车至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孙家宅某号附近一公共厕所门口将被害人李a(5周岁)诱骗至其驾驶的现代牌轿车内,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控制被害人李a。
后被告人周a使用预先购置的手机卡号,通过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害人李a之父李b等人勒索赎金518,000元。
嗣后,被告人周a驾车携被害人李a游弋于闵行区、青浦区多地。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a在G某高速公路往安亭方向下匝道口附近,获取由被害人李a家属提供的赎金508,000元后,在青浦区华新镇华强街附近将被害人李a释放。
3月13日,被告人周a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部分涉案赃款457,1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家属。律师
被告人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c、李b、曹a、李d、陈a、王a、毛a的证言及相关短信照片,固始县平安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移送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周a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偷盗幼儿,并实际索得被害人家属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周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周系初犯且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a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2013)闵刑初字第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