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L携带电击器至泗泾镇国际食品城,在看见被害人王W(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后即起歹念,欲绑架被害人王W后向王之父母勒索钱款,遂至该国际食品城二区西一号店内索得胶带,后诱骗被害人王W至北泖泾路最北端旁边小河一高速公路桥10号桥墩处,使用电击器击打被害人颈部。
后又使用胶带将被害人的手脚及嘴巴封住,并向被害人索要了其父母的电话号码,由于被害人报错电话号码,致使被告人索财未果,后被害人趁陆L离开桥洞之机、弄开嘴巴及脚上的胶带逃走。
嗣后,被告人陆L发现被害人王W已逃走后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陆L抓获。
被告人陆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W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W、陈某、韦某、余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陆L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陆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陆L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松刑初字第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