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在徐某(已判刑)纠集下,为向被害人邓甲勒索钱款,强行将被害人邓甲从奉贤区四团镇某农场海堤处,采用拳打脚踢的方法,逼迫邓甲写下内容为“欠徐某2万元”的欠条。
随后,被告人李某及徐伟等人逼迫邓甲电话联系其家人,并言语威胁邓甲家人交钱赎人。当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徐某等人在新四平公路、五四支路路口向邓甲的弟弟邓丙索得现金7900元后将邓甲放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甲的陈述,同案犯徐某、徐某、刘某、张某、孙某、李某的供述,证人宋某、邓乙、邓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经他人纠集后,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济损失已由其他同案犯予以赔偿。
法院采纳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