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W(已判刑)为向李L勒索钱财,遂纠集朱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张ZZ等人欲实施绑架。同月21日18时30分许,王W、张ZZ等人将李L约至嘉定区马陆镇某公路汽配城一足浴店内,以李L诈赌为由威逼李L交出钱财。
19时许,王W、张ZZ等人强行将李L押入等候在足浴店门口、由朱某驾驶的金杯面包车,后又将李L带至A5高速公路某处看押。期间,王W、朱某等人对李L实施威胁、殴打,并由王W向李L的亲友勒索钱财。
当日22时许,王W派人从李L亲友处勒索了1.6万元后,在某北路附近将李L释放。张ZZ分得800元。嗣后,王W、朱某、张ZZ等人得知李L向公安机关报案,即向李L退还了全部赃款并赔偿了医疗费。公安人员接李L报案后,经侦查先后将王W、朱某抓获,并对张ZZ实施上网追逃。张ZZ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张ZZ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李L的陈述,同案犯王W、朱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毛某、朱某的证言,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工作情况,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张ZZ与王W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张ZZ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张ZZ等人已向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张ZZ减轻处罚。
现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ZZ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12)嘉刑初字第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