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a、赵b等人结伙预谋,准备了胶带、黑色布袋、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先由赵b至一无名按摩店内,借故将被害人杨a骗至闵行区宝联路、华林路附近。
嗣后,被告人赵a、赵b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杨a推入赵a驾驶的轿车中,并采用布袋套头、捆绑手脚、威胁等方式抢走杨a随身携带的500余元及手机1部。
后被告人赵a、赵b及其同伙又开车将被害人杨a带至某室关押,期间多次打电话向杨a的老板郑a及杨男友张a等人勒索20,000元。直至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a、赵b等人才将被害人杨a放回。
3月12日、21日,被告人赵a、赵b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案发后,缴获的赃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a、赵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a、郑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记录表及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赵a、赵b的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赵a、赵b等人结伙,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扣押被害人,情节较轻。二名被告人在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仍应以绑架罪论,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赵a、赵b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赵b的辩护人提出的赵b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赵b不仅事先与他人预谋分工绑架他人,且积极实施了劫持、扣押被害人等行为,其在本案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均不宜认定为从犯。
此外,辩护人提出的赵b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亦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以赵b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a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b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闵刑初字第16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