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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高中生称为他人索债,未如实供述目的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吕某与张ZZ(已判刑)经共谋,携带事先准备的尼龙绳、玩具手铐、封箱带等作案工具,由张ZZ驾驶窃得的牌号为沪AK某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宝山区共康六村尾随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胡L至该村某号楼附近时,故意撞倒胡L,并将胡劫持至车内驶离现场。

途中,张ZZ、吕某两人用玩具手铐、尼龙绳、封箱带等将胡L捆绑后,威逼胡告知其父胡甲的电话号码,由吕某打电话向胡甲勒索50万元。

后因发现胡甲已报警,张ZZ、吕某商议处置事宜后,吕先行离开,张则驾车看押胡L继续逃逸,遭公安人员追捕时造成交通事故,遂弃人质及车逃离现场。

吕向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被害人胡L的陈述,证人胡甲、季某、刘某、吴W、鲍某、陈某等的证言,同案犯张ZZ及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未承认绑架勒索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吕某辩解其是帮张ZZ讨债,而非绑架勒索。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提出吕某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吕某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被害人胡L的陈述证实,其父是上海锦佳装订厂厂长,厂址在宝山庙行野桥村。胡照常离家,骑自行车沿居住的共康六村小路往北门骑,骑了一段路发觉身后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跟着,随后超过胡停在共康六村门洞前的小路上。胡骑车经过该车时,该车突然往前开并逼向胡。胡被逼后自行车倒地,左脚被轧了一下。

这时有个人从副驾驶座下车,问胡是否有事,同时抓住胡往车后排座拉。胡边反抗边叫救命。这时驾驶座的人下车拉住胡的脚往车里推。胡被推进车里。先下车男子用手蒙住胡的眼睛、嘴巴,把胡的头往下压。然后,车开到胡的父亲的厂不远处停下。

开车男子讲把胡绑起来,胡从手指缝间看到,开车男子拿出一副手铐及手指粗的棉纱绳,把胡的双手反铐,用黄色宽胶带封住胡的眼和嘴,两人一起把胡的手、脚捆绑在一起。车又开了一段路后停下,开车男子问胡家里的情况及胡父的手机和厂里电话。

胡将父亲的手机号码告诉对方。开车男子对胡讲,叫胡的父亲拿10万元赎,后开车男子和另一男子在说,要向胡的父亲要10万、20万、50万等话。开车男子让另一男子去打电话要50万元,不得超过30秒钟。

那人就下车去打电话。开车男子则按住胡。胡问开车男子,怎么这样了解胡家情况。开车男子说他有个老板认识胡父,并问胡,李甲是否胡的舅舅。胡答以前是,后来不是。开车男子又问,李甲是否有个女儿。胡答是的。约10分钟后,打电话男子回到车上。胡说肚子饿,要吃东西。开车男子就去买东西。

胡问打电话男子他们在什么地方,该男子说在江杨南路。胡让该男子带胡走。该男子说他想放胡走,但不敢,因为有人盯着,有眼线看着的,并说这里有围墙,翻不过去。稍后,开车男子买了面包和矿泉水喂胡吃,并称胡的父亲已报警。

之后,两名男子下车说了些话,开车男子上车开车离开,另一男子自己离开。车开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有警笛声传来,开车男子说警察在追赶,于是把车开的飞快,结果撞上了东西,车停下,开车男子逃跑了,胡则被警察解救。胡还证实,这辆车在案发前几天曾跟踪过胡。

证人季某证实,季出门上班向新村大门方向走,途中有个女中学生骑自行车与季同向而行。这时一辆绛红色桑塔纳轿车从季身边开过,开到女生自行车旁将其逼到路边摔倒,位置在共康六村某号门口。轿车停下后两名男子下车快速将女生强行塞进轿车。女生大叫。季见此情景也大叫。轿车很快驶向新村大门外。

证人胡甲证实,其女儿胡L在通河中学读高二。接到妻子杨乙电话,称早晨6点多女儿准备上学时在共康六村遭人绑架。胡甲就到派出所报警。当日上午7时55分有人打胡甲手机,说“你女儿在我们手上,你在11点前准备50万”。对方说完就挂了电话,通话时间约十秒钟。

被告人吕某当庭供述,张ZZ每天到吕的妻子的收药摊与吕聊天,因此相识。张ZZ让吕跟他去要账,说被害人的父亲欠他钱。张把车开到一个小区里等,吕坐在副驾驶座,后来看见女学生模样的被害人骑自行车经过,张ZZ说是她,把她弄上上车。吕之前没见过被害人。张开车把被害人碰倒,吕和张先后下车把被害人弄上车,吕捂住被害人的嘴,张ZZ给被害人戴上手铐,用尼龙绳绑住,用胶带封住嘴。

车开离小区。张ZZ向被害人要她父亲的电话。然后张让吕打电话给被害人父亲,说被害人在他们手上,让被害人父亲拿50万元出来。吕认为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不想再错下去,就要求张ZZ把被害人放掉,张表示同意,吕就回家了。十几天后,吕看见公安机关通缉其与张ZZ的通告,就和妻子离开上海回老家,之后吕去山西打工。最后吕经家人劝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吕某伙同张ZZ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对吕某关于其是帮张ZZ讨债而非绑架勒索的辩解,因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吕某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犯罪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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