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在奉贤区中心医院产下一男婴,谢某(已判刑)以段某及其男友许丹雄系吸毒人员,无力抚养该男婴为由,使其同意将该男婴送给他人抚养。
嗣后,谢某将该男婴转卖给陈某(已判刑),陈某又转卖给被告人吴W。被告人吴W明知该男婴系被拐卖的儿童,仍以18000元的价格予以收买,并加价以3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梁某、郭某夫妇。
被告人吴W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吴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谢某、陈某的供述,证人章某、梁某、郭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奉贤区中心医院新生儿出生记录、分娩记录、剖宫产手术记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吴W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予以出卖,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吴W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确保儿童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依照《刑法》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W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