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王乙经张某介绍,在闵行区吴泾镇永德路、宝秀路路口结识了欲收养其女儿王某(2013年10月出生)的滕某夫妇。次日,被告人王乙在收取了对方27,600元之后,将其女儿王某交予滕某夫妇抚养。
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王乙至公安机关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张某、滕某、黄某、李乙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人滕某出具的声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乙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的辩护人以王乙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上缴了所有赃款等为由,请求对王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