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长华通过电话与王G(已判刑)共谋拐卖儿童事宜,由王G于10月9日在广南县那洒镇购买女婴1名。随后王G与王开杰(已判刑)携该女婴窜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欲交由贾长华(另案处理)卖出。
10月13日11时许,王G、王开杰在连云港火车站站前广场等候贾长华时被值勤民警查获,被解救女婴已送交连云港市社会福利院抚养。1月18日被告人贾长华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贾长华伙同郑绵清、霍益娥(均已判刑)以相亲名义诈骗钱财,由郑绵清充当介绍人,将化名周飞飞的被告人贾长华介绍给李志勇(男,1981年9月生,江苏江都市人)为妻,霍益娥充当“周飞飞”的母亲应对李志勇家人的家访。骗取李志勇家“彩礼”6600元。
被告人贾长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长华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律师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抓获王G、王开杰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解救女婴照片、送交连云港市社会福利院抚养婴儿的工作说明、已决犯王G、王开杰供述、被告人贾长华与王G、王开杰手机通话记录、抓获被告人贾长华经过及被告人贾长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害人李洪定(李志勇之父)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志勇陈述、已决犯郑绵清、霍益娥供述、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郑绵清、霍益娥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贾长华以谋利为目的买卖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贾长华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贾长华表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贾长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徐铁刑初字第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