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娜依得知吴G、魏S夫妇要在云南帮程R找妻子,就在本村打听,后缅甸籍男子岩多把被害人缅甸籍女子李A朋送到娜依家。在娜依的家中程R与李A朋见面,程R表示同意,同时娜依告诉魏S李A朋是缅甸人,并称其哥哥要3万元彩礼。
吴氏夫妇经过还价,最后付给娜依27000元钱。娜依将被害人带至昆明,并从昆明乘上K156次旅客列车,在列车上,乘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将该情况通报芜湖站派出所,列车停靠芜湖车站,民警将娜依等人交芜湖站派出所处理。案发后,被害人已被公安机关遣返回国。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火车票、扣押物品清单、取款证明、改名证明、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交接证明、协查、户籍证明;被害人“李A朋”的陈述;证人吴G、魏S、程R、程江、娜区的证言等证据。
依据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娜依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娜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娜依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娜依的供述证明,在被害人住在娜依家期间,娜依发现被害人不像岩多的妹妹,并且岩多索要的彩礼钱比当地高出很多,被害人很有可能是岩多拐来的,但是岩多答应事成后给娜依报酬,娜依就同意帮其完成此事,事后娜依只给了岩多2万元,自己留下了七千元。娜依带着被害人与吴氏夫妇、程R一起从昆明乘上K156次旅客列车,在列车上,乘警发现其形迹可疑,娜依即交待了犯罪事实。
被害人“李A朋”的陈述证明,被害人是被人从缅甸骗到中国的,她不知道到江苏嫁人的事情,也不愿意嫁人。
证人魏S的证言证明,11月,程江托准备回云南老家探亲的吴G、魏S夫妇帮其儿子程R在云南找老婆,魏S电话联系其弟妹娜区,后娜区通过其舅妈娜依找到被害人,娜依告诉魏S被害人是其女儿愿意嫁。魏S到云南后发现被害人不像娜依的女儿,在其再三追问下,娜依才说被害人是缅甸人。吴氏夫妇带着程R在娜依家与被害人见面,后程R表示同意,娜依向魏S要三万元彩礼钱,说是被害人的哥哥要的,后经过还价魏S付给娜依27000元,并要求娜依将被害人送到江苏。
证人程R的证言证明,11月,吴G、魏S夫妇带着程R到云南找老婆,在娜依家中程R见到被害人,并表示愿意娶被害人作老婆,后来付给娜依钱后,娜依带着被害人与吴氏夫妇、程R一起从昆明乘坐K156次旅客列车,在列车上被乘警查获。
证人程江的证言证明,程江得知吴G、魏S夫妇准备回云南老家探亲,就请求吴氏夫妇在云南帮其儿子程R找个老婆。
证人娜区的证言证明,11月,娜区丈夫的姐姐魏S打电话问云南那边有没有女孩愿意嫁到江苏,娜区就将此事告诉其舅妈娜依,几天后娜依说已经找到一个女孩。后来,魏S夫妇带着江苏的男子来云南与女孩见了面,魏S付给娜依27000元。
被告人娜依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妇女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娜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娜依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查,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娜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蚌铁刑初字第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