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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买男婴加价卖掉犯拐卖儿童罪

黄B(已另案判刑)从吴光亮处(已另案判刑)得知有人要买一名男婴收养,便找被告人李X等人帮助收买。李X、黄B、张Y(另案处理)等人从张Y姐夫处得知有人要以12000元的价格出卖一名男婴,黄B在同吴光亮联系后,向李X借款12000元,并商定等黄B将男婴卖掉后再把钱归还给李X,并给李X、张Y等人好处费。

随后,李X用摩托车带着黄B的老婆陈X(已另案判刑)将男婴接送至黄B家中,并由黄B、陈X乘车将男婴带至芜湖准备贩卖牟利。此后,黄B、陈X在芜湖火车站出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男婴因无法核查其父母,被送至芜湖市儿童福利院收养。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李X的供述,共同作案人张Y、黄B、陈X的供述,证人吴光亮、李玲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从而确认被告人李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

被告人李X当庭辩解称对黄B出卖男婴的事情并不知情。有经当庭举证和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X曾经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4月份的一天,张Y说黄B的亲戚要买小孩,让李X帮助找一个男婴。第二天李X和张Y到黄B家后,张Y和其姐夫联系,其姐夫说男婴已经找到,但要12000元。黄B说银行太远,不方便取钱,张Y便让李X借12000元给黄B,黄B答应将男婴卖掉后,给李X和张Y等人1500元好处费,李X答应。然后李X取了12000元交给陈X,并带陈X到张Y姐夫处,将男婴买了回来。回到黄B家后,黄B说次日就和陈X到昆明去卖男婴。律师

证人吴光亮的证言,证明吴光亮在芜湖认识了李玲夫妇,得知她们想收养一个男孩,便在到云南的时候和当地人说了这事。4月份,黄B和吴光亮联系,说有个男婴要卖,能给多少钱,吴光亮说男婴能卖25000元左右。随后吴光亮找到李玲夫妇,谈好价格后,打电话让黄B带男婴到芜湖来。4月24日,吴光亮带李玲夫妇到芜湖站接人,结果在车站出站口被公安人员带到派出所。证人李玲的证言和吴光亮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书证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证明被拐卖的男婴被解救后送至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情况及男婴外貌特征。书证蚌埠铁路运输法院(2010)蚌铁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黄B、陈X、吴光亮因拐卖儿童被判刑的事实。书证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X的到案情况。

被告人李X以出卖为目的,帮助他人收买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李X在贩卖婴儿的犯罪中并非提议者,仅是帮助收买婴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关于李X提出其不知买来的男婴用于贩卖的辩解,经查,李X到案后曾多次供述其明知黄B购买男婴是用于出卖,且有共同作案人黄B、张Y的供述予以证实,因此对李X的该辩解,不予采信。

为打击犯罪,保障儿童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蚌铁刑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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