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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根据1991年9月4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而来。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侵犯了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也有人认为是单一客体,仅仅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依法解救行为的职务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正在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乡村委会干部和工作人员、也包括受聘于解救工作的司机、带路群众等。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组织纠集三人以上,纠集一两人不属于聚众,阻碍的方式可以多钟多样,典型的有对解救人员攻击以暴力、杀害伤害解救人员,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用具,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阻拦解救工作。阻碍可以是出面组织群众,亲自到现场指挥,也可以是幕后策划煽动。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解救行动是否因此受到阻碍甚至失败,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没有阻碍成的也不构成犯罪未遂。律师

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构成犯罪主体的并非是所有参与阻碍解救工作的人员,而是首要分子,起到策划、煽动、指挥、纠集、组织作用的人,可能仅有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对于不是首要分子但是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工作的,可以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

如果本罪的行为人同时又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同样的如果行为人同时也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也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的,如果首要分子没有策划预谋,行为人自行为之导致的严重后果,仅追究首要分子犯本罪,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如果首要分子本来就策划要杀害、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本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数罪并罚。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故意聚众加以阻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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