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G、王K共谋后,由被告人王G于10月9日在广南县那洒镇购买女婴1名。随后二被告人携该女婴窜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欲交由贾长华(另案处理)卖出。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G、王K在连云港火车站站前广场等候贾长华时被值勤民警查获,被解救女婴已送交连云港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被告人王G、王K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
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解救女婴照片、送交连云港市社会福利院抚养婴儿的工作说明、另案犯罪嫌疑人贾长华供述、被告人王G、王K、另案犯罪嫌疑人贾长华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律师
被告人王G、王K以谋利为目的买卖儿童,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G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K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G、王K表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G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王K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元。(2011)徐铁刑初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