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购买女婴又报至其他城市转手犯拐卖儿童罪判四年

被告人王G、王K共谋后,由被告人王G于10月9日在广南县那洒镇购买女婴1名。随后二被告人携该女婴窜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欲交由贾长华(另案处理)卖出。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G、王K在连云港火车站站前广场等候贾长华时被值勤民警查获,被解救女婴已送交连云港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被告人王G、王K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

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解救女婴照片、送交连云港市社会福利院抚养婴儿的工作说明、另案犯罪嫌疑人贾长华供述、被告人王G、王K、另案犯罪嫌疑人贾长华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律师

被告人王G、王K以谋利为目的买卖儿童,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G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K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G、王K表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G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王K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元。(2011)徐铁刑初字第1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